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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长委员会向成员国推荐的,号码为(89)12的,关于监狱中的教育问题的文章 (部长委员会在1989年10月13号的第429次部长代表会上引用了以下部分) 部长委员会,在欧洲政务会法令条款第15条的规定下, 认为受教育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; 考虑到教育在个人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; 尤其意识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的监狱,很少有成功的教育经验,因此,现在有许多教育方面的需求; 考虑到在监狱中进行教育会有助于监狱的人性化,并改善监禁的条件; 考虑到在监狱中进行教育,将极大帮助犯人们重返社会; 意识到依照下列建议,在实际运用某些权利或方法的时候,对证实犯了罪的犯人和暂时扣押的犯人,区别对待是正当的; 注意到建议第(87)3条,关于欧洲监狱的条款和建议(81)17条,关于成人教育政策的建议, 建议成员国家的政府采用政策时,意识到下列内容: 1.所有监狱都应该有让犯人接受教育的渠道,这包括课堂科目、职业教育、创造性的和文化的行为、体育教育和运动、社会教育和图书馆设施; 2.对犯人提供的教育,应该和外面世界中普通人所接受到的一样,将年龄相仿的放在一个组里,犯人们享受的教育范围应该和外面世界的一样广泛; 3.监狱中的教育应该旨在让犯人们心中有社会、经济和文化的整体大框架; 4.所有监狱系统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都应该尽自己所能,为教育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和支持; 5.教育在监狱体制中,应该被和工作一样重视,犯人们不应该因为受教育而遭受经济或其他的损失; 6.应当尽全力让犯人积极参与到教育的各个方面中; 7.应该提供发展计划,确保教员们采用合适的成人教育方式; 8.应该对那些有特殊困难的犯人给予特殊的重视,尤其是那些有阅读或写作困难的; 9.职业教育应当重视个体的更广泛的发展,同时也应当意识到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趋势; 10.犯人们至少应该一周有一次机会去那些设施良好的图书馆; 11.对犯人的体育活动和运动应该强调并鼓励; 12.应该给予创意和文化活动以重要的角色,因为这些活动有特殊的潜力,使犯人们能更好地发展和表达自己; 13.社会教育应该包括实际的内容,使得犯人们能很好地度过在监狱中的日常生活,并使得他们重返社会变得更加容易; 14.一有可能,就应该允许犯人们参加监狱之外的教育; 15.教育应当在监狱中进行,但是也应该尽量将外面社会融合进来; 16.应当采取措施,确保犯人们在被释放后,还能继续他们的教育; 17.必须提供经费、设施和师资,确保犯人们能收到合适的教育。 Disclaimer: The translated text is not official. For an official, juridical reference use the English or French version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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